山東一男子在拼多多網購,下單四輪代步車后發現不對勁,結果如何
文/江湖獨白專欄
導讀:山東男子在拼多多網購,下單四輪代步車后發現不對勁,網友:套路
一輛老年代步車一萬元?山東夏津一男子遇到糟心事,原本在拼多多平臺看準一輛老年四輪代步車,下單后被商家要求加價購買。
說起四輪代步車,它極大地解決部分出入不便人群的需要,只要在指定的小路上行駛,小心駕駛還是沒問題的,價格也在幾萬元不等。
山東的徐先生是80后,考慮到家里有需求打算配置一輛電動車來出行,在網上搜索后發現一輛電動汽車老年代步車很合適。
商家保證油電兩用,為老年人出行設計的一款代步車,價格在11000元,承諾下單后48小時包郵發貨。
徐先生認為價格便宜,于是主動下單購買這輛電動車,可是后續的麻煩就來了。
商家通過線上的聯系方式找到徐先生,告知其代步車的價格為老客戶優惠,如需購買需要加錢購買。
徐先生對于商家的解釋不理解,只能在電話之中溝通。
商家張先生表示,這輛代步車的配置價格是給老客戶購買的,價格出現問題,無法正常發貨,如果需要這款代步車,就需要另外加錢。
徐先生認為他在下單前并沒有任何提醒,店家設置價格出現問題,讓張先生按照48小時發貨。
48小時之后,徐先生仍然沒有接到代步車的發貨信息,一氣之下將張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3倍賠償。
可是張先生認為,徐先生在拼多多之中購買商品,錢款并沒有到張先生賬號上,雙方并沒有構成買賣合同,按照三倍賠償是不合理的。
除此之外在商品的宣傳上,并沒有標注任何讓徐先生誤會的信息,不存在虛假宣傳和詐騙行為。
這是一起典型的網購糾紛,大部分人在購買商品之中,總會因為商品出現問題與商家發生爭執。
對于網購商品,同樣享受消費者權益法保護,網購平臺對于商家的擦邊行為也會做出一定的控制,對于張某是否構成欺詐消費者,還是需要從實際出發。
首先在《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徐先生在張先生的店鋪之中看中商品,下單之后與張先生存在購買商品的意愿,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張先生提出的錢款去向問題缺乏法律依據,不構成反駁理由。
在合同生效過程中,張先生要求徐先生加錢換配置,而徐先生不同意這個建議,雙方的意見不統一,兩人存在價格和配置的誤解,因此買賣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即張先生應當如數退還徐先生購買車輛的費用,對于徐先生提出的三倍賠償,法律是不予支持的。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三倍賠償是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懲罰性賠償,實質是在承擔補償性損害責任、填補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害之外的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張先生在徐先生不認可方案的情況下,擅自發其他廉價的產品,這才構成欺詐行為,可以要求三倍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先生在溝通過程中,將代步車的配置和價格做出了詳細的解釋,徐先生應當考慮是否退款,取消未有法律效力的買賣合同。
最終法院認定,徐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張先生有欺詐行為,所以駁回徐先生三倍賠償的訴求。
有網友認為,這樣的高配置低買行為在購買平臺上是存在的,一旦用戶下單后,店家才會提醒改價,這本身就損害了消費者的時間,應當給予處罰。
事實上網購糾紛已經成為一個社會問題,在大趨勢受影響的店家,往往會選擇比較方便的營銷方式,此次案例的曝光,完全可以從這方面改進。
希望大家都能真誠相待,別用那么多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