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貴州貴陽,一女子支付29180元買到10瓶假茅臺酒,老板聲稱被調包
原標題:貴州貴陽,一女子支付29180元買到10瓶假茅臺酒,老板聲稱被調包
貴州貴陽,李女士在一家煙酒店支付29180元購買了10瓶茅臺酒,準備拿來送人。可不曾想,朋友告訴李女士這瓶是假的。隨后李女士向老板討要說法,并向主管部門舉報,后經鑒定,涉案10瓶茅臺酒均是假酒,但老板卻聲稱酒是被調包的。
李女士與丈夫從四川來到貴陽辦事時,入住在當地一間酒店。兩人準備回四川前,丈夫讓李女士在附近買10瓶茅臺酒,準備拿來送人。
李女士在酒店附近轉了一圈后發現,酒店旁邊的一家煙酒店裝修得還不錯,看起來也比較正規。于是李女士在該煙酒店內支付29180元購買了10瓶茅臺酒。
可不曾想,李女士與丈夫拿出其中兩瓶送給朋友后,朋友卻告訴李女士其手上的酒是假的。當時李女士還不相信,于是又拿了兩瓶給朋友看,發現另外兩瓶及其他剩下都是假酒后,李女士立即找煙酒店討要說法。
剛開始時,煙酒店的老板承認這十瓶酒是他們賣給李女士的,但老板堅持認為這酒是真的,并聲稱如果不信,李女士可以找主管部門進行鑒定。
可戲劇性的是,李女士向主管部門舉報,并鑒定10瓶均是假酒后,煙酒店老板又改口聲稱這些酒不是他們的,懷疑酒已經被人調包。
隨后李女士向記者求助。可當記者聯系老板時,老板又說他回鄉下了,暫時沒辦法趕回來,但仍然堅持認為酒是被調包了。
1、現在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各的說法,真假難辨!難道李女士真的沒有辦法維權了嗎?
當然不是!《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90條明確規定,對于自己的主張,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體而言,只要李女士能夠提供支付記錄、收據、鑒定為假酒的報告等證據來證明其一方購買到的10瓶酒是假酒,那就代表李女士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
換而言之,這個時候的舉證責任就在煙酒店的老板一方。也就是說,如果煙酒店老板不能提供進貨單等證據來證明涉案10瓶假酒不是他們的,那么法院就可以根據蓋然性證明標準來認定這10瓶假酒就是他們的。
所謂蓋然性證明標準是指法官可以根據社會大眾普遍認知的標準來判斷哪個可能性更符合事實的。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對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2、那么煙酒店老板是退一賠三,還是退一賠十呢?
退一賠三是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商家欺詐消費者時,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退一賠十是指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生產或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者或銷售者所要承擔的懲罰性規定。
從法律角度來講,只要是進到肚子里的都屬于食品,因此用來喝的茅臺酒也屬于食品類目。換而言之,理論上李女士是可以退回29180元貨款,并獲得291800元的賠償金的。
注意!如果市監局所出具的鑒定報告顯示這10瓶酒只是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產品,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標準的食品。那么李女士只能主張退一賠三。
也就是說,如果鑒定報告只能證明涉案茅臺酒是屬于非正品,并不能證明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標準的食品。那么只能認定煙酒店的老板屬于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