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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案說法】網購買到假貨,請求“假一罰十”是否可行?法院:于法有據

nalinengmaidao2023-10-22購物指南193

近年來,很多賣家為吸引消費者消費,紛紛做出假一賠十假一返三7天退換等各種讓人心動的承諾,但仍有不少消費者買到假貨。那么受騙消費者是否可以主張賠償?

案情回顧

2019年11月19日,原告江某以1800元在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中的名稱為聯某誠品數碼的店鋪購買某品牌土豪金手機兩部,購買成功后,賣家通過快遞向原告江某送達了兩部手機,原告江某收到商品后,到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進行查詢。經查詢,該兩部手機的標志信息均為假。

店鋪聯某誠品數碼的實際經營主體為被告田某。聯某誠品數碼店鋪商品網頁顯眼位置承諾假一賠十。被告某品牌手機公司官方網站中可以查詢其授權店鋪名稱,而聯某誠品數碼店鋪并非某品牌手機公司授權的線上店鋪。原告江某請求判令被告田某及某品牌手機公司承擔返還貨款及賠償責任。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原告江某與被告田某在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中達成的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依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其購買的兩部手機均為假冒產品,與其宣傳的假一賠十不相符,故原告江某請求被告田某返還貨款1880元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欺詐行為的金額為商品價款的三倍,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即買賣雙方可以對欺詐賠償金進行自由約定,因此,原告江某請求被告田某賠償十倍價款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金額應為18800元。由于被告田某經營的聯某誠品數碼店鋪并非被告某品牌手機公司授權的線上店鋪,原告江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被告某品牌手機公司存在生產或者銷售假冒產品的行為,故其請求被告某品牌手機公司承擔返還貨款及賠償責任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判決被告田某返還貨款1880元及賠償款18800給原告江某。

法官說法

假一罰十是商家對商品質量的一種誠信保證和罰則承諾,合同一旦訂立,即構成合同內容,應屬當事人對懲罰性賠償的約定。

網絡購物中,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約,誠信經營,保證商品或服務質量,不作虛假宣傳,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消費者應認真了解商品信息,謹慎甄別和挑選,同時注意保留維權憑證。

(選自《司法惠民百個風險警示案例集(二)》)

編輯:李燕杏

初審:楊彩珍

復審:梁    良

終審:譚振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