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無免疫證明的寵物犬僅三天后該犬病死,店家存在欺詐被判賠
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王先生在寵物店花6800元購買博美犬,僅3天該寵物犬便被診斷感染犬冠狀病毒并最終死亡。王先生認為寵物店在出售寵物犬過程中從未出示過寵物犬的檢疫證明、健康證明以及接種疫苗的記錄,隱瞞了寵物犬的真實健康狀況,存在欺詐行為。后雙方協商未果,王先生將寵物店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購買該犬的費用并進行賠償。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獲悉,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王先生的訴請。
王先生訴稱,在購買博美犬的次日晚,該犬只出現持續嘔吐反應,他帶犬至動物醫院診治,化驗報告顯示該犬感染了犬冠狀病毒。該犬在動物醫院住院治療3天后死亡。王先生稱,在購買寵物犬過程中,寵物店從未出示過寵物犬的檢疫證明、健康證明以及接種疫苗的記錄,王先生認為寵物店出售病犬違反誠信原則,應當按照退一賠三標準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因此訴至法院,要求寵物店退還購買該犬的費用6800元并進行三倍賠償,同時賠償其為此支出的營養費、體檢化驗和醫療費等共計31164元。
寵物店辯稱,該犬出售時是健康的,王先生在犬只發病后沒有第一時間接受寵物店提出的免費治療,且寵物店同意王先生再挑選同等價位寵物一只以作補償,但不同意王先生提出的賠償要求。寵物店還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及《寵物健康免疫證》,用以證明其所售賣的寵物犬系打過疫苗的健康寵物。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照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2003年),銷售犬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的規定中包括銷售的犬有動物健康免疫證和檢疫證明。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規定,從事動物收購、銷售、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從事動物產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記錄動物產品的產地、生產者、檢疫證明編號、購入日期和數量等事項。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寵物店作為經營者應當就其銷售的博美犬向消費者提供合格檢疫證明和健康免疫證明。
該案中,寵物店向法庭提交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載明遼寧省鞍山市犬貓動物調運檢疫實行一犬(貓)一證制度……背面檢測報告中的動物類別和品種顯示為田園犬,而案涉犬只為博美犬;且《寵物健康免疫證》的第一頁除博美字樣和出生日期外無任何寵物身份信息,亦無健康免疫證號,寵物免疫記錄頁面上也無有效的醫師簽字或醫院蓋章。
法院認為,寵物店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其銷售的博美犬具有真實且有效的檢疫證明和寵物健康免疫證明。另一方面,王先生在購買涉案博美犬后,寵物店工作人員在微信記錄中向王先生表示小家伙已經做齊疫苗,驅蟲已做。但從王先生購買該犬到送醫診治僅一日之差,犬只因犬冠狀病毒感染、咳嗽、呼吸系統疾病致病并最終死亡。應當看出,寵物店作為專業機構,在明知未達到檢疫標準的情況下,對外銷售患病犬只,屬于提供商品時存在欺詐的行為,而該行為與寵物犬只死亡后果所形成的損害間存在因果聯系,寵物店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海淀法院對王先生的訴訟請求給予支持,并作出相應判決。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校對 翟永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