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真是防火防盜防閨蜜呀!”河南洛陽,李大姐在孩子滿月時給孩子買了一個金手
原標題:真是防火防盜防閨蜜呀!河南洛陽,李大姐在孩子滿月時給孩子買了一個金手
真是防火防盜防閨蜜呀!河南洛陽,李大姐在孩子滿月時給孩子買了一個金手鐲,寓意保平安,同時拍照分享到了朋友圈,不料久不聯系的閨蜜看到后竟上演了一場偷梁換柱的戲碼。
據悉,李大姐在自己孩子滿月的時候去金店給孩子買了一個金手鐲,想著保平安。出于分享一下自己的喜悅心理,李大姐拍照發了朋友圈。自從發了這個孩子戴手鐲的朋友圈之后,許久不聯系的閨蜜便隔三差五地上自己家里來玩,還總是想抱抱孩子。對此,李大姐并沒有在意,以為是閨蜜喜歡孩子,就想抱孩子。
直到有一天,李大姐在給孩子換衣服的時候,孩子的手鐲突然掉落在地上,她撿起來的時候感覺有點輕,沒有之前的重,不太對勁。于是李大姐拿著手鐲到金店檢驗,這一檢驗可把她嚇了一跳,檢驗出來這個金手鐲是假的。自己花4000多買的手鐲竟然是假的?李大姐很是驚訝,買的時候明明是真的,怎么就是假的呢?她無法接受這結果,就去派出所報案了。接待李大姐的李 警 官得知李大姐的一個久不聯系的閨蜜在近期經常去李大姐家后,感覺這個閨蜜有異常。而李大姐不敢相信自己關系這么好的閨蜜會做這樣的事情。
在李警 官的堅持下,將李大姐的閨蜜王某傳呼到了派 出所,王某很真誠地表示自己去李大姐家看孩子幾乎都是眼神時刻不離孩子,再說了關系這么好,我拿人家一個手鐲干嘛呀。
面對王某如此真誠的態度,李警 官覺得這個東西不是誰說了算,還得講究證據,要以事實證據說話。經過查看,在王某的手機上發現了王某在某商城購買假手鐲的記錄,王某買的十幾二十塊錢的假手鐲跟李大姐買的金手鐲相似度很高,所以李大姐當時沒有發現自己孩子的手鐲被換了一個假的。
王某見事情敗露,無法狡辯,只好承認了偷換金手鐲一事。坦言自己在朋友圈看見了好朋友李大姐給孩子買的金手鐲后就一直惦記著這個事情,于是想到了偷梁換柱這個辦法。一天她抱著李大姐的孩子走在前面,李大姐在后面跟著,在一處拐角的地方,王某以迅雷不及掩耳之速,將金手鐲摘下來,換上自己提前準備好的假手鐲。
王某也表示很后悔,這么好的感情因為這個小事,鬧得怪不得勁的,也感覺很對不起李大姐。自己也將為自己的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將被依法采取刑 事強 制措 施。
王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盜 竊 罪,也就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 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呢?
1.根據《蕞 高人 民法 院 蕞 高人 民檢 察 院關于辦理盜 竊刑 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王某偷換的金手鐲值4000多,已經符合立案的標準了。
2.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特殊情況下,盜竊罪的金額為五百元,法律依據為《蕞 高人 民法院 蕞 高人 民 檢 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 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顯然,王某不屬于特殊情況下行盜,但是她也將承擔相應的法 律 責 任。
這樣的人真的是有損閨蜜這個詞呀,多年的情誼還不及一個手鐲重要。這件事情也在提醒我們,有些東西不要在朋友圈曬,一些友友喜歡曬車曬房,曬各種高品,殊不知這樣高調的炫 富是存在很多安全隱患的,容易被一些圖謀不軌的人利用。
生活還是低調一點好,咱們可以分享一些正能量的東西,或一些新的認知。生活嘛,如人飲水冷暖自知,好與壞都是自己扛。也許咱們就是發個圈記錄一下生活,也不能排除有的信息會被別有用心的人鉆空子了。